第六篇 從大衛的歷史看屬靈的原則、生命的功課以及聖別的警告

第六篇 從大衛的歷史看屬靈的原則、生命的功課以及聖別的警告

讀經:撒上十六1~撒下二四25,徒十三22、36

壹 在大衛的歷史裏(撒上十六1~撒下二四25),我們需要看見神的主宰以及大衛學十字架的功課:

一 在神主宰的權柄下,大衛在信靠神擊敗歌利亞的事上受試驗並蒙稱許─撒上十七1~58:

1 大衛作牧人的經歷訓練他信靠主,所以當聽見歌利亞的罵陣,他能對掃羅說,“你僕人爲父親放羊,有時來了獅子或熊,從羣中銜一隻羊羔去。我就追趕它,擊打它,將羊羔從它口中救出來。它起來要害我,我就揪着它的鬍子,將它打死。……耶和華救我脫離獅子和熊的爪,也必救我脫離這非利士人的手”─34~37節。

2 大衛對歌利亞說,“耶和華施行拯救,不是用刀用槍,因爲爭戰的勝敗在於耶和華。祂必將你們交在我們手裏”(47);然後大衛出去與歌利亞戰鬥(40~48),用機弦甩石,打進歌利亞的額內,用歌利亞的刀割了他的頭,將他殺死(49~54)。

3 大衛勝過歌利亞,乃是神揀選並膏大衛的有力印證;從大衛的經歷,我們需要領悟,今天因着我們追求基督,我們環境中的每一面,都完全是在神主宰的手下─太十29~31,詩三一14~15上,三九9,羅八28~29,賽四五15。

 

二 在神主宰的權柄下,大衛被選爲侍候當時的王掃羅的人;因着這二人被擺在一起,掃羅被暴露爲反對神意願的人,大衛卻顯爲合乎神心的人─撒上十八6~11上:

1 大衛在他與掃羅的關繫上受試驗;這意思是說,大衛一直被放在十字架上;掃羅無論差遣大衛作什麼,大衛都作事精明,所以掃羅就立他作戰士長;一次大衛擊打了非利士人回來,婦女們從以色列各城裏出來,唱和說,“掃羅殺死千千,大衛殺死萬萬”─5~7節。

2 這個稱讚沒有摸着大衛,卻摸着了掃羅;所羅門說,“人的稱讚……試煉人”(箴二七21);掃羅發怒,並且嫉妒大衛,表明他這人全然在肉體裏,完全爲着自己;從那天起,掃羅定意要殺大衛,大衛無處藏身;掃羅從嫉妒大衛,到圖謀如何殺他,又不破壞自己的名譽─撒上十八10~二十42。

3 當掃羅企圖殺大衛時,大衛沒有抵抗或作什麼來爲自己報復;他只是躲避;報復和抵抗都是肉體的事;那些行肉體之事的人無分於神的國─十八11,參羅十二19,弗四26,加五21、24。

4 大衛是從心裏認識神的權柄的人;在撒母耳記上我們看見,掃羅在曠野追殺大衛;大衛有機會殺掃羅,但大衛敬畏神,不敢推翻神所安排的神聖等次─十八6~二六25。

5 大衛若背叛掃羅,就會對百姓成爲背叛神所命定、設立之王的先例;大衛的態度乃是拒絕自己,服在神的權柄之下。

6 掃羅不順從神,被神棄絕,這是掃羅和神之間的事;大衛服從神的受膏者,這是大衛向神負責的事─二四4~6,二六9、11,撒下一9~16。

7 如果有人願意付代價經歷十字架的破碎,活在十字架下,認識並對付天然的生命和個性,治死肉體,在神面前否認己,他們就必定會認識神的權柄,並且能帶進神的權柄─這是基本的原則。

8 按照新約的領會,大衛在任何情況下,每天都背十字架;腓立比三章十節指明,我們背十字架的力量,乃是基督復活的大能;基督已經進到我們裏面,活在我們裏面,在我們裏面背十字架─參歌二8~9、14。

9 大衛學十字架的功課時,也享受了神藉着約拿單和米甲的供備;若沒有他們,大衛就無法逃離掃羅─撒上二十1~42,十九11~18。

10 在神的主宰之下,大衛學了十字架的功課,至終他不是輸家,乃是贏家;不是受苦者,乃是享受者─腓一19,三8~9,林後四7、16~18,參二12~14。

11 大衛的生命表徵破碎的生命:外面之人的破碎乃是我們天然個性─我們的己─的破碎;聖靈管治的目的,就是叫我們作一個被破碎的人;神把我們擺在完全無能爲力、毫無辦法的地位上,使祂有自由的路將祂自己連同祂一切追測不盡的豐富作到我們裏面─一8~9,四16~18,十二9~10,何六1~3,羅八28~29,參約十二3。

貳 大衛顧到神在地上的居所,就是神約櫃的居所─撒下六1~七29,詩一三二1~18:

一 雖然神不要大衛建殿,他還是爲殿的建造預備了建造的人、基地和材料;神也藉着祂的靈將聖殿的樣式啓示給大衛;大衛離世前就把這樣式指示他的兒子所羅門;因此,大衛盡了他的職分,與神同工,爲着完成聖殿的建造─撒下八11,王上七51,代上二二14~16,二九1~5,二八11~19,徒十三22、36。

二 大衛發熱心要爲神建造聖殿(撒下七1~3),但神拒絕了大衛的好意;神差遣申言者拿單,對大衛說,“你要建造殿宇給我居住麼?”─5節:

1 這給我們看見,我們在召會中一切的工作和事奉,必須起意於神,必須按照祂的願望;由人所起意或起頭的一切,無論多麼爲着神,都是沒有基督同在的宗教活動。

2 我們要事奉神的那個心,祂悅納;但我們要爲祂作什麼的定規,神不悅納;神對大衛說,“你要……麼?”神不要我們替祂定規什麼。

三 因着大衛是敬畏神並與神合作的人,神藉着拿單告訴他要停下建造殿的定意時,他沒有反抗;大衛把他要完成建造殿的願望停了下來,這行動乃是大事;和受恩(M. E. Barber)教士說過一句話:“凡不能爲神的緣故不作工的,都不能爲神的緣故作工”(認識生命與召會,二四三頁)─路十38~42。

四 大衛那次的停下,在宇宙中樹立了一個雙重的見證:第一,宇宙中的事,只能出於神,不能出於人;第二,不是在乎人爲神作什麼,乃是在乎神爲人作什麼─撒下七11~14上、18、25。

五 我們要從深處學得,神只要我們與祂配合,祂不需要我們爲祂作什麼;我們要停下我們的一切主張、定規、看法,讓祂說話,讓祂進來,讓祂發號施令─太十七5。

叄 聖經記載神對大衛懲罰的審判,今天對我們乃是警戒(林前十11);神不僅滿有慈愛憐憫,也是公正可畏的;神赦免大衛,但祂也照着祂行政的公義,管教並懲治大衛(撒下十二10~14):

一 以色列的一切仇敵被征服,大衛被高舉作以色列的王之後,他在安寧的環境中犯了大罪─姦淫和殺人;這指明每當我們在安寧的環境中享安逸,很容易被引誘放縱肉體─十一1~27,彼前四1與注4。

二 大衛的罪,乃是他放縱眼目情慾和肉體情慾的結果(撒下十一2~3);大衛濫用他王權的勢力(4~5),搶奪人,故意犯姦淫。

三 大衛犯下了這樣的事之後,又裝假設法遮蓋他的惡行(6~13);然後,他串通約押,謀殺自己忠信的僕人烏利亞,好奪取烏利亞的妻子(14~25,十二9)。

四 大衛因着他這一個罪,幹犯了十誡的後五條(出二十13~17);大衛的罪大大地侮辱並得罪神,把他過去一切的成就,幾乎都抹殺了。

五 大衛是合乎神心的人(撒上十三14),使神有路開始君王時代,爲祂要來的基督建立神在地上的國,但他在放縱肉體情慾的事上失敗了(王上十五5);在這事上大衛是鬆懈的,犧牲了他自己在對神屬靈追求的事上高超的成就;這該成爲我們衆人的警告。

六 很可惜的是,大衛在那惡者試誘他的重要時刻,沒有極力控制自己的情慾,卻沉溺其中,犯了粗鄙的罪,得罪神到極點。

七 神愛大衛,然而大衛因着自己的罪,失去了立場和地位,並且失去了十二支派中的十一個支派(撒下二十1~2);大衛的罪撒下所羅門敗壞的種子(十二24),導致神所賜的國分裂(王上十一9~13,十二1~17);也撒下所羅門後裔在君王職分上敗壞的種子,至終導致他們失去國家和先祖的聖地,以致聖民被擄,分散到全地,沒有平安,直到今時。

八 從大衛的歷史我們能看見,落在神政治的手下是一件嚴重的事(撒下十二10~14);大衛很快地與神恢復交通,但是神的管教,一直繼續到大衛死後(15下~二十26)。

九 大衛藉着認罪,與神的交通就恢復,如詩篇五十一篇所啓示的,但他落在神政治的手下;大衛失敗後,他家中發生許多惡事,包括亂倫、謀殺和背叛─撒下十二15下~二十26。

十 神在大衛身上施行嚴厲的懲罰,因爲他所犯的罪太邪惡了;大衛家中這空前罪惡的源頭,乃是大衛放縱肉體的情慾;這表明神對愛祂之人的懲治和行政的對付,甚至會影響他們的兒女。

十一 在我們與基督的關繫上,這對我們應當是嚴肅的警示和警戒;我們的所是、我們的願望、我們的意圖以及我們如何行事爲人,都與我們留在基督裏,有分於祂一切追測不盡之豐富作我們的享受,有極大的關係;我們若在以上所提的任何事上與神不對了,就會失去基督作我們的享受。

十二 包羅萬有的基督是我們的居所,我們包羅萬有的美地,以及我們所需的一切,作我們的享受,但如果我們與祂的關係不正確,祂就要把我們從祂自己裏面吐出去,不再讓我們享受祂─利十八25,啓三16。

十三 最終,大衛不但變得老邁,並且漸漸衰萎;大衛的一生有美好的開始,如同明亮的日頭升起,他的生平同他的事業如日中天;然而,他的放縱情慾(撒下十一1~27)破壞了他的事業,使他輝煌的生平衰萎,如日落黃昏;大衛晚年沒有什麼輝煌、優越或光彩的事(王上一1~4,參申三四7,創四八14~16,箴四18)。

十四 基督徒的一生,就是在那裏學神的政治;我們種的是什麼,收的也是什麼;我們越是寬大地對待人,神也越寬大地對待我們;我們如果刻薄、嚴格地對待弟兄,神也要刻薄、嚴格地對待我們;人生病或碰着困難的時候,是我們該幫助的時候,不是我們該批評的時候─加六7,帖前五14~15,路六36~38,太七1~2:

1 我們要學習作一個寬大赦免人的人;我們若嚴厲對待人,神也要嚴厲對待我們;我們該避免批評、定罪或隨便說人;我們批評人,隨便說人,我們所批評所說的事,常常會成爲對我們自己的審判─六15,十八23~25。

2 有許多弟兄今天跌倒得不像樣,沒有別的,就是因爲他們從前批評別人太厲害;他們今天許多的軟弱,都是他們從前批評人的。

3 我們蒙召是要祝福別人,所以我們這些蒙福的人該一直祝福別人,好叫我們承受福分;我們所給別人的祝福,自己也要承受─彼前三8~11,太十13,參民六22~27。